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出台18条政策措施,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调整住房限购政策,降低存量贷款利率,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城市因城施策,加大力度综合施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严控商品房建设增量。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根据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情况,分类调控新增商品住宅和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新增住宅供应节奏,各州(市)应当结合当地商品房库存情况,进一步细化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全过程管理,新建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审批。
优化存量,坚持以需定购、自主决策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鼓励对城中村改造安置户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有未售房源用于租赁住房经营。因地制宜推进商办空间多样化发展楼宇经济,推行工业和新兴产业上楼,以租售并举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经营等方式,盘活商办和车位存量。支持政府采用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促进要素市场流通、收回收购等方式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提高商品房开发质量,引导各州(市)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开展好房子建设,储备和推出一批规模适中、区位优、配套全的优质住宅项目。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导向作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城市生态小区项目,提升住宅小区绿色、低碳、节能和智慧化水平。积极开展第四代建筑试点,鼓励各州(市)结合当地实际,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优化调整房地产项目计容面积、公摊等建筑设计,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优化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住房转让不设定限制年限规定(按规定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及时落实国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配套政策,按授权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
引导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组织商业银行落实调降存量房贷利率政策,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存量房贷利率降低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
统一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自2024年10月12日起全省各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统一为不低于15%,在此基础上,各地因城施策自主确定最低首付比例下限。每笔贷款的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意愿,与客户协商确定。
优化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选择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可自主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与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
积极促进“以旧换新”,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房地产行业协会,要积极搭建平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积极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联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推广二手房同行或跨行“转按揭”业务,活跃房地产市场交易。鼓励专业化长租房机构收购二手住房出租经营,鼓励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
《指导意见》还对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旅居与房地产业的互促共进、落实城市政府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及部门责任、积极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环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记者 陈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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