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
入保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市质安站,全市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步向好。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入保检测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地入保检测机构首次到保山承接业务,按照《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外地入保检测机构项目检测实行网上申报登记的通知》(保建发〔2015〕132号)(附件1)要求,进行项目检测网上申报的同时,必须由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共同对入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能力的确认。
二、检测机构能力确认包括:
(一)入保检测机构必须在保山市范围内常设固定办公场所和试验场所,现场确认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二)入保检测机构办公、检测试验场所应与其所开展的检测试验项目及规模相适应,并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三)持证检测人员数需满足所开展的检测试验项目及规模;开展专项检测业务的,应具有经考核持专项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四)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对检测机构首次入保现场核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后续项目的检测应严格按照《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外地入保检测机构项目检测实行网上申报登记的通知》(保建发〔2015〕132号)要求办理后续项目网络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在保山市范围内开展任何检测业务。
四、对入保检测机构日常检测业务的开展,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强化后续监督管理服务。市住建局将定期不定期对我市范围内检测机构进行动态核查,对扰乱检测市场、出具虚假报告、常设检测机构长期无驻保人员的,一经发现将列入我市建筑市场黑白单,直至清退出。
附件: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外地入保检测机构项目检测实行网上申报登记的通知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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