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记者为您梳理了16条干货。
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并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展租赁地产。
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推进公租房货币化
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
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鼓励新建租赁住房
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给予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
完善供地方式
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健全法规制度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落实地方责任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加强行业管理
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隆阳区3580元/m²
隆阳区待定
隆阳区4500元/m²
隆阳区待定
隆阳区待定
隆阳区3400元/m²
昌宁县60万元
隆阳区59.8万元
隆阳区64万元
隆阳区48万元
隆阳区40万元
隆阳区2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