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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强化完善建筑给水设施抗冻措施的通知

2016-07-04 来源:云南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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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气候〔2016〕245号)中关于提高城市建筑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要求,结合云南省温和地区受极端寒潮天气影响,部分外露给水管道及设备易受冻损坏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研究,提出强化完善建筑给排水管道抗冻措施的若干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施工及运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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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和改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应强化完善抗冻措施。根据《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3/T-39-2011)划分的温和地区(北区)、温和地区(中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在进行新建和改扩建民用建筑给水设计时,应在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太阳能系统等方面强化完善保温抗冻处理措施,增强抗冻能力。

  (一)给水系统

  1.给水管道应尽可能设置在建筑管道井或室内公共区域,必须外露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在建筑设计时,应设置足够的管道井空间。

  2.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给水管道敷设在有可能冻结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处时,应强化完善防冻措施。

  3.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4.水表及其配套阀门组应设置在管道井或室内,如在地下室单独设置水表间或设在楼梯间及楼梯间前室等公共区域。其中,新建项目不应将水表及其配套阀门组在屋顶露天设置;已建项目进行给水设施改造时,水表及其配套阀门组无法改造到管道井或室内的,应尽可能设置在项目南侧及背风面,且外露的水表及其配套阀门组应做保温处理。

  (二)消防系统

  1.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露天充水管道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 的区域,当环境温度低于 5℃ 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露天管道当温差变化较大时应校核管道系统的膨胀和收缩,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按地面荷载、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管道的综合影响确定,且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至少在冰冻线以下0.30m 。

  3.消防给水系统中的高位消防水箱、消火栓、水泵房等的设置应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三)太阳能系统

  1.太阳能系统应当与整体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使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实现布局合理、效能优化。

  2.太阳能系统集热器宜采用抗冻性能较好的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并在供水管道与太阳能装置之间设置阀门,防止太阳能装置损坏时发生漏水。

  3.太阳能系统循环泵组及管网循环泵组不应在屋顶露天设置;当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二、民用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给水设施的抗冻措施纳入审查和验收内容。在民用建筑的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建筑给水管道抗冻措施实施情况的管理,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给水、消防给水和太阳能系统等的保温措施纳入审查和验收内容,并形成记录。

  三、注重民用建筑运行过程中的抗冻处理。在极端寒潮天气来临前,当地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抗极端天气的意识和能力,小区物业管理、供水部门应提前制定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放空管道等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极端天气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本通知未明确的建筑给水设施抗冻措施,应按照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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